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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检法规体系的特点

作者: 香港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795【打印此页】  【关闭

香港会计法规体系的特点

 

  1.香港会计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证券上市规则》。而内地会计法规体系包括3个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有关会计的规定;会计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

2.香港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为民间职业团体。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受英国影响,香港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由职业社团组织香港会计师公会(HK SA)制定发布。HKSA是民间独立团体,表现在会计上属于“社会公认型”。对企业会计工作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社会上约定俗成、共同遵守。而中国内地历史传统文化使人们习惯于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机构发布,表现在会计上属于“法规型”,对企业会计工作有法律约束力。

3.会计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1992年前香港制定会计准则主要参考英国会计准则。1992年后HKSA便转向以国际会计准则IAS为基础。1995年,HKSA发布了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 ASC)声明而制定的框架说明,发展一套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

4.香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发的会计准则提出的四项基本观念是“持续经营、应计制、一致性、审慎性”;内地准则将应计制、一致性和谨慎性列入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香港则将其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香港则对货币计量无硬性规定,而由企业自定,同时列报报告货币。内地相关规定较严格,而香港规定较自由。香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方面与大陆无很大差别。

(二)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特点

1.中国会计法规体系按制定机关不同可分3个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法律;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计行政规章制度。

(1)会计法律。作为会计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会计法》对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规章制度等起决定作用。其他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不能与之相抵触。中国会计法律有两种形式:专门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如《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相关法律,如《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中的许多有关条款。

(2)会计行政法规。作为会计行为规范,内容上多属于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如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具体规定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和总会计师的任免与奖惩。

(3)会计准则与会计行政规章制度。我国会计准则由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公布,至今财政部已陆续发布17项具体会计准则,还有20余项具体会计准则将陆续制定颁布。会计行政规章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作为会计行为规范,规范着会计工作各个方面。

(4)行业会计制度。作为用来衡量和指导特定行业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规范,指由国务院下属的主管部门颁布施行的会计行政规章制度。如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这些新制度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实质内涵。

2.中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以政府法规的形式颁布的,依靠政府强制性力量保证企业执行实施。而美国则不相同。会计准则由民间性质的团体组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并颁布,没有强制性,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等非政府力量和业务高度权威性保证实施。会计制度一直是中国会计中非常具体的可操作性极强的会计规范。准则制订前会计操作全部依靠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颁布后财政部仍然规定系列行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遵照执行。而美英等国基本没有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通常由企业根据准则精神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制订。中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属于政府行政规章的范畴。不论中美都体现着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制。中国制订严格和统一的会计规范特别是会计制度,其优势是便于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内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弊端是制约各企业会计的积极性,难以应对变化万千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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