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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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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逃税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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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于今日(九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逃缴物业税及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月二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三十三岁的被告,曾是一间银行的高级系统工程师。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于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合共190,800元,并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涉及金额合共234,500元,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 第82条第 (1) (a) 款及第82条第 (1) (c) 款,逃缴税款合共25,14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 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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