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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年检表

作者: 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1067【打印此页】  【关闭

香港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若以法团或合伙业务形式,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某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以你的名义课税,你须填妥利得税报税表,并在限期内交回税务局。本文介绍有关利得税报税表的资料。

须填报的人士


新登记的业务

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

持续经营的业务(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无须每年提交报税表的业务

对于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所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税务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若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提交报税表的期限

通常提交期限

一般而言,利得税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电子报税的进一步延期

为推广电子报税,若小型法团和小型合伙业务将透过互联网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会批准较正常期限多两星期的延期申请。请按此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 /completion_pfr.htm#con参阅有关法团/业务使用网上报税服务所须符合的条件。

整批延期提交2009/10年度报税表的安排


若你的税务代表在整批延期计划下,办妥申请延期提交你的2009/10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帐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电子报税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结帐日期「N」类
(结帐日期介乎4月1日至11月30日)
并无延期(提交期限2010年5月3日)
2010年5月17日
结帐日期「D」类
(结帐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2010年8月16日
2010年8月30日
结帐日期「M」类
(结帐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2010年11月15日
2010年11月29日
结帐日期「M」类而在本年度蒙受亏损的个案
2011年1月31日
2011年1月31日
在每年的年初,税务局会于税务局网页(于「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下的「税务代表专栏」)刊登通函予各税务代表,详述在来年有关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安排事项,及如何申请整批延期的手续。

有关税务代表申请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 http://www.ird.gov.hk/chi/ese/bes.htm

其它延期提交报税表的申请


除了整批延期计划外,你亦可自行用书面申请延期。在申请时必须解释未能准时提交报税表的原因,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想知道更多有关填写及提交报税表,以及不依期提交报税表的后果,请浏览以下网页:

填写及提交报税表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filing/comple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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