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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香港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519【打印此页】  【关闭

保 存 业 务 纪 录

1. 税 务 条 例 第 51C 条 规 定 每 名 在 香 港 经 营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人 , 须 就 其 入 息 及 开 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备 存 足 够 的 纪 录 , 以 便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易 于 确 定 ;
 
   
2. 该 等 纪 录 须 保 留 为 期 最 少 7 年 ;
 
   
3.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遵 办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 最 高 罚 款 为 $100,000 ;
 
   
4. 税 务 条 例 所 列 出 的 纪 录 , 包 括 : ─

  a. 记 录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开 支 的 帐 簿 ;
 
b. 凭 单 、 银 行 结 单 、 发 票 、 收 据 ;
 
c. 该 人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纪 录 ;
 
d. 该 人 日 常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方 面 所 收 取 及 支 出 的 一 切 款 项 的 一 切 记 项 的 纪 录 ;
 
e.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货 品 买 卖 ─   i. 在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时 所 购 买 及 售 卖 的 一 切 货 品 、 出 售 的 纪 录 , 该 纪 录 须 显 示 有 关 货 物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该 等 货 物 的 数 量 及 价 值 及 买 卖 双 方 的 身 分 , 以 及 与 前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一 切 发 票 ;
 
  ii. 该 人 于 年 结 当 日 所 持 的 营 业 存 货 的 陈 述 书 , 以 及 清 点 存 货 的 一 切 纪 录 , 而 有 关 的 营 业 存 货 陈 述 书 乃 根 据 该 等 纪 录 而 编 制 的 ;
 


f. 凡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涉 及 提 供 服 务 , 须 显 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足 够 细 节 , 以 令 局 长 能 轻 易 核 实 各 记 项 的 纪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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