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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贸易的香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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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加 工 贸 易 的 香 港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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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为 今 日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关 于 从 事 加 工 贸 易 的 本 港 企 业 于 升 级 转 型 时 面 对 的 税 务 问 题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最 近 三 年 因 《税 务 条 例》(第 112 章) 第 39E 条 (第 39E 条) 及 50 : 50 比 例 分 摊 基 础 课 税 的 问 题 而 被 税 务 局 追 讨 税 款 的 企 业 数 目 、 涉 及 的 税 额 和 罚 款 额 为 何 , 以 及 有 多 少 宗 有 关 的 上 诉 或 反 对 个 案 被 税 务 局 局 长 要 求 须 购 买 储 税 券 ; 如 没 有 纪 录 或 统 计 , 当 局 会 否 设 立 相 关 的 纪 录 系 统 , 并 提 供 目 前 正 就 有 关 问 题 被 审 核 或 覆 检 的 个 案 数 字 ;


(二)   鉴 于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列 明 公 众 有 权 索 阅 政 府 的 文 件 , 但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局 长) 多 次 未 有 应 本 人 的 要 求 , 提 供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就 第 39E 条 所 反 映 的 业 界 意 见 的 内 容 , 原 因 为 何 ;


(三)   鉴 于 局 长 于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质 询 时 表 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认 为 , 假 若 香 港 企 业 免 费 提 供 一 些 机 器 及 工 业 装 置 (包 括 模 具) 给 内 地 的 关 联 企 业 , 以 用 于 生 产 制 成 品 , 而 内 地 企 业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格 将 制 成 品 卖 给 香 港 企 业 , 可 构 成 内 地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试 行)》(国 税 发 [2009] 2 号 文) 所 指 的 抵 消 交 易 , 内 地 税 务 部 门 在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时 , 会 作 出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以 还 原 抵 消 交 易 , 但 业 界 人 士 指 出 , 港 商 向 内 地 加 工 厂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和 工 模 等 这 一 事 实 存 在 已 久 , 内 地 税 务 机 关 一 直 没 有 质 疑 存 在 转 让 定 价 的 问 题 , 当 局 可 否 列 举 事 实 和 例 子 证 明 港 商 免 费 向 内 地 加 工 厂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曾 出 现 甚 么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


(四)   鉴 于 有 港 商 指 出 , 由 港 商 免 费 向 内 地 加 工 厂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 内 地 企 业 成 本 较 轻 , 制 成 品 的 价 格 自 然 可 以 向 下 相 对 调 整 , 属 于 合 理 及 正 常 的 交 易 , 为 何 当 局 认 为 这 是 「低 于 正 常 价 格」 及 出 现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 以 及 可 否 公 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确 认 文 件 ;


(五)   鉴 于 局 长 于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质 询 时 , 未 有 正 面 解 释 为 何 成 功 反 对 或 上 诉 的 纳 税 人 不 可 以 与 政 府 一 样 可 按 「判 定 债 项 利 率」 获 得 利 息 赔 偿 以 符 合 公 平 原 则 , 当 局 可 否 直 接 回 答 ;


(六)   鉴 于 本 人 于 本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及 五 月 十 一 日 询 问 政 府 , 如 「进 料 加 工」 企 业 放 弃 升 级 转 型 而 重 新 从 事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 该 等 企 业 可 否 再 次 享 有 机 器 设 备 折 旧 免 税 额 , 以 及 根 据 50 : 50 比 例 分 摊 基 础 课 税 , 但 局 长 均 未 有 正 面 回 答 , 当 局 可 否 作 出 明 确 的 答 覆 ; 如 否 , 原 因 为 何 ;


(七)   鉴 于 本 人 于 最 近 两 年 曾 至 少 七 次 询 问 局 长 , 为 何 当 局 就 第 39E 条 的 问 题 一 直 没 有 考 虑 法 律 界 或 律 政 司 的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 但 均 未 获 局 长 正 面 回 答 , 当 局 可 否 解 释 不 肯 作 答 的 原 因 ;


(八)   鉴 于 局 长 于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表 示 , 税 务 局 并 不 知 悉 有 香 港 企 业 名 义 上 在 内 地 从 事 「进 料 加 工」 , 但 实 际 上 仍 沿 用 「来 料 加 工」 运 作 模 式 的 个 案 , 当 局 可 否 解 释 , 为 何 在 CIR v Datatronic Ltd (CACV 275/2008) 及 C G Lighting Ltd v CIR (CACV 119/2010) 案 件 中 均 有 提 及 上 述 情 况 , 以 及 会 否 向 工 商 界 、 会 计 界 、 税 务 专 家 及 法 律 界 等 人 士 了 解 实 情 ; 如 会 , 详 情 为 何 ; 如 否 , 原 因 为 何 ;


(九)   鉴 于 局 长 于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表 示 , 若 要 订 立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必 须 先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讨 , 而 非 只 在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的 层 面 处 理 , 当 局 计 划 何 时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提 出 商 讨 , 以 及 有 关 的 商 讨 内 容 为 何 ; 及


(十)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审 理 编 号 D61/08 的 个 案 时 , 代 表 税 务 局 局 长 参 与 聆 讯 的 人 士 是 否 执 业 大 律 师 ; 有 否 评 估 该 位 代 表 没 有 如 实 和 全 面 地 告 知 委 员 会 有 关 的 法 律 诠 释 原 则 及 案 例 (包 括 法 院 认 可 的 「目 的 为 本」 原 则 、 《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第 1 章) 第 19 条 对 法 例 诠 释 须 确 定 立 法 用 意 的 规 定 、 终 审 法 院 在 《香 港 医 务 委 员 会 对 周 兆 硕》(2000 年) 一 案 的 判 词 中 就 法 例 诠 译 所 作 出 的 意 见 , 以 及 当 局 本 身 在 CIR v Sawhney (HCIA1/2006) 一 案 中 对 法 例 诠 释 所 持 的 论 调 等) 是 否 失 职 、 刻 意 隐 瞒 以 误 导 委 员 会 或 违 反 《大 律 师 公 会 专 业 守 则》 第 136 段 的 规 定 ?


答 覆 :


主 席 :


(一)   税 务 局 没 有 有 关 的 数 据 , 亦 未 有 计 划 就 有 关 数 据 作 出 统 计 。 税 务 局 日 常 需 要 处 理 种 类 繁 多 的 数 据 , 基 于 善 用 资 源 原 因 , 部 门 必 须 顾 及 成 本 效 益 来 考 虑 就 哪 些 主 要 数 据 需 要 作 出 统 计 。


(二) 及 (七)   正 如 我 们 在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多 次 口 头 及 书 面 质 询 时 表 示 , 在 检 讨 应 否 放 宽 《税 务 条 例》 第 39E 条 的 限 制 时 , 我 们 已 考 虑 业 界 的 意 见 , 包 括 通 过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以 及 多 位 立 法 会 议 员 所 反 映 的 业 界 意 见 。 我 们 亦 已 向 立 法 会 详 细 解 释 我 们 的 检 讨 结 果 和 有 关 理 据 。 我 们 已 多 次 表 示 , 基 于 香 港 税 制 既 有 的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和 「税 务 对 称」 等 基 本 原 则 , 以 及 有 关 转 让 定 价 的 问 题 , 我 们 的 检 讨 结 果 是 认 为 没 有 足 够 理 据 放 宽 现 时 第 39E 条 的 限 制 。


(三) 、 (四) 及 (九)   我 们 在 去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口 头 质 询 时 , 已 详 细 解 释 香 港 企 业 在 「进 料 加 工」 下 就 免 费 提 供 予 内 地 关 联 企 业 的 机 器 及 工 业 装 置 可 能 出 现 的 转 让 定 价 安 排 , 以 及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包 括 内 地) 对 此 问 题 的 取 态 。


    我 们 在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书 面 质 询 中 已 清 楚 表 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已 向 我 们 确 认 , 假 若 香 港 企 业 无 偿 提 供 生 产 设 备 给 内 地 的 关 联 企 业 , 用 于 生 产 制 成 品 , 而 内 地 企 业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格 将 制 成 品 卖 给 香 港 企 业 , 可 构 成 内 地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试 行)》(国 税 发 [2009] 2 号 文) 所 指 的 抵 消 交 易 , 内 地 税 务 部 门 在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时 , 会 作 出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以 还 原 抵 消 交 易 。 我 们 已 清 楚 转 达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意 见 , 并 没 有 需 要 公 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文 件 。 此 外 , 倘 若 内 地 税 务 部 门 作 出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 香 港 税 务 局 亦 须 按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安 排》) 就 香 港 所 征 收 的 税 额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


    至 于 我 们 在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书 面 质 询 中 所 提 及 的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是 一 个 让 纳 税 人 主 动 与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商 讨 转 让 定 价 的 方 法 , 从 而 可 以 预 先 确 定 税 务 负 担 , 减 少 与 税 务 机 关 的 争 议 。 就 内 地 与 香 港 的 关 联 企 业 而 言 , 由 于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牵 涉 两 地 税 收 , 根 据 《安 排》 , 内 地 企 业 须 先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讨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而 香 港 企 业 则 须 向 税 务 局 提 出 , 再 由 两 地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协 商 。 税 务 局 将 会 在 《安 排》 的 框 架 下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讨 有 关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事 宜 。 除 此 之 外 , 税 务 局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每 年 均 会 就 《安 排》 举 行 工 作 会 议 。 税 务 局 会 就 《安 排》 的 执 行 及 实 施 细 节 , 包 括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作 出 商 讨 。


(五)   就 纳 税 人 获 胜 诉 的 反 对 或 上 诉 个 案 , 税 务 局 局 长 会 按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向 有 关 的 纳 税 人 退 还 已 缴 付 的 税 款 , 但 法 例 条 文 没 有 规 定 税 务 局 局 长 须 就 该 笔 税 款 向 纳 税 人 支 付 利 息 。 假 若 纳 税 人 就 反 对 或 上 诉 个 案 遵 照 「有 条 件 缓 缴 税 款 令」 购 买 储 税 券 , 而 该 储 税 券 最 终 无 须 用 来 支 付 获 缓 缴 税 款 的 部 分 , 即 纳 税 人 成 功 反 对 或 上 诉 的 部 分 , 则 纳 税 人 可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获 支 付 利 息 (储 税 券 的 年 利 率 现 为 0.0433%) 。 正 如 我 们 在 过 往 多 次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书 面 质 询 中 解 释 , 《税 务 条 例》 的 有 关 条 文 旨 在 保 障 税 收 , 避 免 纳 税 人 滥 用 反 对 程 序 来 拖 延 缴 付 税 款 。


(六)   我 们 已 多 次 就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质 询 向 立 法 会 解 释 , 企 业 是 否 真 正 从 事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取 决 于 个 案 事 实 。 税 务 局 只 会 就 完 全 符 合 「来 料 加 工」 营 运 模 式 的 制 造 业 务 按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以 50 : 50 分 摊 比 例 评 定 有 关 香 港 企 业 的 应 课 税 利 润 , 并 为 该 等 香 港 企 业 的 机 器 及 工 业 装 置 提 供 50% 的 折 旧 免 税 额 。


(八)   由 于 CIR v C G Lighting Ltd (CACV 119/2010) 这 宗 个 案 的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完 结 , 我 们 不 适 宜 在 现 阶 段 讨 论 相 关 案 情 。 上 诉 法 庭 在 CIR v Datatronic Ltd (CACV 275/2008) 案 件 中 , 根 据 个 案 事 实 及 相 关 法 律 原 则 , 已 否 定 Datatronic 声 称 其 从 事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论 点 , 裁 定 该 公 司 并 非 从 事 制 造 业 务 , 其 应 课 税 利 润 实 际 上 产 生 自 出 售 从 内 地 企 业 所 购 入 的 货 物 。


(十)   税 务 局 局 长 是 由 律 政 司 委 托 的 执 业 大 律 师 代 表 出 席 由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审 理 的 编 号 D61/08 个 案 。 正 如 我 们 于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回 覆 林 大 辉 议 员 的 书 面 质 询 时 表 示 ,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或 法 庭 的 每 宗 个 案 均 有 其 独 特 的 事 实 , 并 需 考 虑 引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原 则 ,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 事 实 上 , 《税 务 条 例》 已 保 障 与 讼 双 方 可 各 自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法 律 观 点 的 权 利 , 亦 可 就 对 方 提 出 的 论 点 作 出 合 理 抗 辩 。



2011 年 5 月 25 日 (星 期 三)

香 港 时 间 14 时 4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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