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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区别
引言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紧密。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但由于内 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 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事务所人士凭借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由来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两地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文书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 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 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兼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 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 – 新华社香港分社(现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统战部(现称协调部)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 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这些律师成为『委托公证人』。
现况
随着两地联系日渐频密,对委托公证服务的需求益趋殷切,要求成为委托公证人者众。司法部继1981年第一次委托后再于1986年委任18 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后七批共委托200多名委托 公证人。现时有多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均可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文书的服务。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从1981年委托公证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有50多万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 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公证证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 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1995年司法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经 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就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委托条件及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法律责任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于是日起施行。《办证规则》统一了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
前瞻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产生以来,中国委托公证人一直对香港和国内两地的交往发挥了行之有效的积极桥梁作用。现在委托公证人随着中国面向世界的同时,相信更会进一步为国家作出贡献,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事实上,委托公证人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成熟发展,业务已大大拓宽,委托公证程序也逐步规范。委托公证人在一个发展成熟的现成机制下提供其专业服务,是解决内地与香港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的有效信道,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件。
对于香港律师发展内地业务方面,委托公证人也发挥促进作用,许多委托公证人把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当成是发展内地业务的一个重要渠道。他们通过办理委托 公证业务对大陆有了更多的了解,与内地的一些客户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与内地的一些律师所、公证处建立了合作关系。不少委托公证人所在的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了 代表处,对香港律师行发展内地业起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香港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将更加紧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国两制"下两地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的相互合作问题这方面,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成功实践以及积累的经验,相信可以作为一个摹楷。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 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 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 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 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 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 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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