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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内的公司,想进行在香港再注册的,延续公司的历史的,这个是否可以呢?
答:确认问题:我在国内开了一间公司,已经有很长时间历史了的。那我想在香港开我这间公司分公司,你是想透过香港的PART 11的法例,在香港做一个再注册程序呢(是了)你这个情况不是延续历史,你的公司历史永远都存在的。因为你由国内的公司透过香港进行一个再注册程序,那间是你的分店,在香港运作的。在香港运作的分公司,每年都需要做一个年报和核数师报告,不过用的法制是用海外PART 11的法制,而你所做完的步骤是需要在香港做一个核数师报告,然后这部分应该拿回来加到中国公司的审计部那里,才可以完整的一个程序的。(假如我的一间公司,已经在国内的上市了,又在香港再注册分公司,以后都会发生数目发生一些业务的,那国内的上市的财务报告是应该怎样处理呢?)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你在香港分公司,香港的营运,在香港赚到钱,这个是香港独立的核数师报告,那里当然是需要打香港的本身的税,而你用中国的本体去看,是用境外的盈利,中国是没有双重税制的,所以你回到中国那笔钱是等于境外的盈利,是不需要再打税了的。(假如股民想知道我创造利润的情况的话,怎样处理呢?)很简单,你看总公司的核数师报告,你看在香港已经包含了在香港的业务了的。全部都可以看到了的。你是把这一部分抽出来,就是说你在香港公司营运得到盈利,当然要打香港的税,而在中国一样需要反映出来的。但是这笔盈利数字是不需要再打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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