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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0日消息,利丰公布,上诉法庭裁定集团的子公司利丰(贸易)有限公司胜诉。上诉法庭裁定原讼法庭就有关利丰贸易的离岸申请裁决予以维持不变,且驳回香港税务局的上诉。确定无须为离岸业务产生的盈利支付香港税项。
案例分析:
利丰(00494)子公司利丰(贸易)现正就○八/○九年度的利得税评核,向税局提出反对,并要求税局在反对申请未有决定前,无条件暂缓征收该年度税款,但税局仅同意无条件缓征具争议税款的七成(约2.27亿元),余下三成(约9,709万元),利丰(贸易)须先购买同额储税券才可获准缓缴。利丰(贸易)指税局这决定不合理,昨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图推翻税局这决定。
指内地收入应免税
利丰(贸易)○八/○九年度税务争议,主要在其认为来自内地采购货品营运所赚收入,与其海外采购的营运一样,属于非源自香港的离岸收入,应可免税;另利丰(贸易)向控股公司Li & Fung(BVI) Ltd.(利丰全资附属)缴付的市场推广费用,属于可扣税的支出。
但税局本年三月发出的税务评核,并不接纳利丰(贸易)上述看法,利丰(贸易)随后提出反对,及要求在反对申请未有结果前,可无条件全数缓缴该年度税款。但税局上月决定要利丰在限期内购买等同三成具争议税款数额的储税券,利丰(贸易)虽不满,但亦已在上月底购买了有关储税券。
利丰(贸易)指与税局间,另有相类似争议,其中涉及九二至○九年共十个课税年度的争议,税务上诉委员会去年六月裁定利丰(贸易)在中港澳以外地区采购货品所赚收入,属离岸收入可免税,此部分上诉得直;至于市场推广费用扣税的该部分,利丰(贸易)的上诉被驳回。利丰(贸易)与税局均不满判决,并会以案件呈述方式交高院定夺,高院聆讯定于明年四月展开。
求无条件缓缴税款
利丰(贸易)现认为,其反对○八/○九年度税务评核的申请,单参考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述裁决,利丰(贸易)明显胜算高,税局无理由不让其无条件缓缴税款。
利丰昨收报33.5元,升0.25元。
申请人:利丰(贸易)
答辩人:税务局局长
传讯令编号:HCAL55/2010
一 般 原 则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达 成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达 成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达 成,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全 数 在 香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其 他 有 关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果 是 销 售 予 一 名 香 港 顾 客 ( 包 括 海 外 买 家 在 香 港 的 采 购 办 事 处 ), 有 关 的 销 售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达 成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达 成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达 成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香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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