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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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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的案件颁下判决,维持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的裁决,即未售出股票因重估价值而出现的未变现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终审法院裁定,尽管应课税利润的金额须按照普通商业会计原则计算和确定,但在任何时候该等工作均须受下述具凌驾性的要求所规限:不仅须符合法例的明订条文,亦须符合法庭对该等条文所作的司法诠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税务局日后处理有争议的利得税评定个案时,会否遵从上述判决所阐述的基本税务原则;及
(二)对於一些利得税评税并无争议的类似个案,税务局会否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评定有关的应课税利润?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致力维持税制清晰并确保税收稳定。税务局会就每一宗个案的事实,按照《税务条例》相关条文及终审法院确立的法律原则,进行评税和处理因判决而衍生的税务反对及上诉的事宜。就问题的两部分,现回应如下:
(一)终审法院就兴智投资有限公司的判决,涉及应评税利润的计算标准的法律诠释和技术性等细节性问题。税务局在遵从上述判决所阐述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正详细分析判辞,审视有关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具体执行等事宜。
(二)《税务条例》中订明如纳税人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即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一个月内)对评税提出异议,有关评税将成为最终及决定性的评税,一般都不能作出更改或修订。而法院判决亦不会对其他已作最终及决定性评税的个案具追溯力。
完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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