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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课税范围

作者: 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1085【打印此页】  【关闭

利 得 税 课 税 范 围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团 、 合 伙 业 务 、 受 托 人 或 团 体 ,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从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售 卖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利 润 除 外 ) , 均 须 纳 税 。 征 税 对 象 并 无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别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可 毋 须 在 香 港 纳 税 ; 反 过 来 说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赚 取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则 须 纳 税 。 至 于 业 务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及 利 润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实 而 定 , 但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可 参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国 枢 密 院 判 决 的 税 务 案 件 。 于 海 外 产 生 的 利 润 , 即 使 将 款 项 汇 回 香 港 , 亦 毋 须 纳 税 。

如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楼 宇 或 物 业 是 属 于 营 利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 则 该 人 士 会 被 视 为 经 营 一 项 「业 务」 , 并 须 就 任 何 赚 取 的 利 润 纳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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