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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作者: 香港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664【打印此页】  【关闭

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问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问2. 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问3. 注册本地有限公司需付多少费用?
 
 
问4. 公司注册处有没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指明表格?
 
 
问5.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金额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问6. 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问7.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问8.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将首任董事及秘书列名在组织章程细则内?
 
问9. 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问10.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问11. 填报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的人士可否各自签署及提交表格?
 
问12.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提交存档?
 
问13. 如何核证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
 
问14. 我是否仍可连同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一并提交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正本?
 
问15. 递交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书》?
 
问16.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问17.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问18.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问19. 公司首任董事、秘书及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已在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申报,我是否还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再次申报这些资料?
 
问20.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问21. 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拟采用的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问22. 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后应如何申报?
 
问23. 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问24. 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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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2. 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答. 你先要拟订公司名称。在拟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格式)及载于本网站关于公司名称的常见问题。

然后,你须要拟备下列申请文件,并连同所需费用送交公司注册处(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

a)
 法团成立表格–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 ; 及
 
b)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如有的话 ) 的副本,而该副本须经公司一名创办成员核证为真实副本(请参考《公司条例》附表1内所载各类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
 
在拟备以上文件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请注意,公司注册处必须在处理你的注册申请后,才能确定你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注册,而公司能否注册成立,须视乎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条例》的规定。 
 
 
 
问3. 注册本地有限公司需付多少费用?
 
 
答. 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费用包括申请费港币1,720元,以及名义股本注册费,每港币1,000元股本(不足港币1,000元亦算作港币1,000元)收取港币1元,名义股本注册费的上限为每宗港币30,000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申请费用中的港币1,425元及名义股本注册费,但港币295元的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无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的费用,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25名成员或以下为港币170元,成员人数超过25名但不超过100名为港币340元,首100名成员后每增加50名成员或以下需多付港币20元,上限为港币1,025元。 
 
 
 
问4. 公司注册处有没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指明表格? 
 
答.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无指明表格。你可参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附表1的A表及B表所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而C表则载列担保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的全文。在拟备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问5.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金额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未就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订定最低金额。在香港成立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最少有一名创办成员,而每名创办成员须持有的股份数量最少为一股。
 
 
 
 
问6. 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问7.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答.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问8.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将首任董事及秘书列名在组织章程细则内?
 
答.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问9. 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答.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如表格未为填妥,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0.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答.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请一并参阅问9。 
 
 
 
问11. 填报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的人士可否各自签署及提交表格?
 
答.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14A及15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问12.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提交存档?
 
答.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提交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
 
 
 
问13. 如何核证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
 
答. 副本必须由拟成立的公司的一名创办成员在文件首页核证为真确副本。
 
 
 
问14. 我是否仍可连同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一并提交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正本?
 
答. 可以。请确保所有创办成员及见证人已签妥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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