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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本地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问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2. 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更新)
答. 你先要拟订公司名称。在拟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格式)及载于本网站关于公司名称的常见问题。然后,你须要拟备下列申请文件,并连同所需费用送交公司注册处(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
a)法团成立表格–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 ; 及
b)已签署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如有的话 ) 的核证副本。该副本须经公司一名创办成员核证为真实副本(请参考《公司条例》附表1内所载各类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 根据《公司条例》第6 及 12 条,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须由每名创办成员在一名见证人面前签署,而该见证人则须签署其名字,并以可阅的形式述明其职业及地址,以见证该创办成员的签名。
在拟备以上文件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请注意,公司注册处必须在处理你的注册申请后,才能确定你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注册,而公司能否注册成立,须视乎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条例》的规定。
问3. 注册本地有限公司需付多少费用?
答. 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费用包括申请费港币1,720元,以及名义股本注册费,每港币1,000 元股本(不足港币1,000元亦算作港币1,000元)收取港币1元,名义股本注册费的上限为每宗港币30,000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申请费用中的港币1,425元及名义股本注册费,但港币295元的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无股本的有限公司所需的费用,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25名成员或以下为港币170元,成员人数超过25名但不超过100名为港币340元,首100名成员后每增加50名成员或以下需多付港币20元,上限为港币1,025元。
问4. 公司注册处有没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指明表格?
答.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无指明表格。你可参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附表1的A表及B表所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而C表则载列担保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格式。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的全文。在拟备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时,请参阅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注意事项(pdf格式)。
问5.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金额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未就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订定最低金额。在香港成立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最少有一名创办成员,而每名创办成员须持有的股份数量最少为一股。
问6. 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问7.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答.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问8.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将首任董事及秘书列名在组织章程细则内?
答.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问9. 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答.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如表格未为填妥,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0.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答.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请一并参阅问9。
问11. 填报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的人士可否各自签署及提交表格?
答.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14A及15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问12.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C1或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提交存档?
答.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提交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
问13. 我可否提交一份未经签署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核证副本?(新增)
答. 不可以。你必须提交一份已签署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核证副本。请参阅问2。
问14. 如何核证已签署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更新)
答. 副本必须由拟成立的公司的一名创办成员在文件首页核证为真确副本。
问15. 我是否仍可连同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一并提交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正本?
答. 可以。请确保所有创办成员及见证人已签妥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正本。
问16. 递交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书》?
答.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可在递交申请当天后的四个工作天内发出,担保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则大约在三个星期内发出。
问17.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答. 本处不会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给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须由在表格NC1或NC1G述明的文件提交人领取。文件提交人须携同其身份证或公司印章 ( 如属公司 ) 到本处新公司注册组领取《公司注册证书》。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 ( 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以作纪录。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问18. 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答.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
问19. 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答.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154(1B)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154(4)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
问20. 公司首任董事、秘书及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已在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申报,我是否还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再次申报这些资料?
答. 不需要。你只须在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地址日后有所更改时,提交表格D2A、D2B或R1(视乎情况而定)通知本处。
问21.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问22. 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拟采用的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拟采用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问23. 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所授予的保护。
问24. 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问25. 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答. 你可以联络投资推广署:
地址: 香港中环红绵路8号东昌大厦25楼
电话: (852) 3107 1000
传真: (852) 3107 9007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investhk.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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